梁荣宣与北京玫瑰园别墅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2021)京04民特5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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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4民特593号案件名称
梁荣宣与北京玫瑰园别墅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梁荣宣;北京玫瑰园别墅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六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4民特593号申请人:梁荣宣,男,194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金龙,北京德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理义,北京德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北京玫瑰园别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小寨村。法定代表人:张艳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晨,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申请人梁荣宣与被申请人北京玫瑰园别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玫瑰园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梁荣宣称,请求法院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作出的(2021)京仲裁字第1156号裁决书(以下简称仲裁裁决);申请费由玫瑰园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仲裁庭应自组庭之日起75日内作出裁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独任仲裁员提请秘书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北仲2019年9月13日受理梁荣宣的仲裁申请,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案,该案依据《仲裁规则》,最迟应在2019年11月29日前审结。但该案违反《仲裁规则》,在拖延19个月后才审结,作出错误百出的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梁荣宣有权申请撤销该裁决。二、仲裁庭企图逃避裁决超期的法律责任,伪造仲裁程序文件。梁荣宣的代理人于2021年4月6日收到北仲发出的延长审限通知,但时间为2020年9月21日,以及送达人为秘书处林晨曦的送达回证,时间为2020年8月13日。该两份文件的真实性令人怀疑,梁荣宣于2021年4月7日向北仲发出关于送达文件真实性的情况说明,提出相关理由:(一)律师查阅了送达人王瑞华于2020年8月13日寄送的2020年7月23日延长审限通知。对通知及回执内容的真实性,不持异议。7月23日通知载明:经本案独任仲裁员申请,由秘书长批准,本案审限延长60日。根据7月23日通知规定,该案应在2020年9月23日前后审结,作出裁决。(二)梁荣宣于2021年4月6日收到的2020年9月21日延长审限通知载明:经独任仲裁员申请,由秘书长批准,审限延长至2021年5月21日。令人不解的是:通知注明时间为2020年9月21日,为什么直到2021年4月才送达给梁荣宣。(三)为什么两份送达回执为同一天2020年8月13日。(四)注明2020年8月13日为同一天的两份回执上的公章存在很大差异:一份回执上盖的公章名称为:“北京仲裁委员会办理案件专用章”(数字编码为1100000039788);另一份回执上盖的公章名称为:“北京仲裁委员会案件办理专用章”(数字为1101052504402)。两个公章上“办理案件”“案件办理”及编码存在很大差异。(五)注明2020年8月13日的回执随函寄送的却是一个多月之后,2020年9月21日延长审限通知。梁荣宣对送达文件的真实性质疑。很明显2020年9月21日延长审限通知是伪造的。仲裁庭已涉嫌违法,且北仲至今未作出合理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规定,梁荣宣有权申请撤销裁决。三、仲裁庭超越了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无权仲裁应由法院审理的合同。梁荣宣在2020年3月16日的回复意见、2020年5月20日代理词及在2020年6月30日的回复意见中均向仲裁庭提出仲裁范围,指出仲裁庭对梁荣宣与有关银行签订的按揭贷款协议进行审理已超裁了。梁荣宣与相关银行之间形成的借贷法律关系,及梁荣宣是否还款、如何还款、还款金额、是否提前还款、利息如何计算等,与该案无关。梁荣宣在开庭时及书面答复仲裁庭询问时,数次指出仲裁庭逾越仲裁审理权限,有失公允。如:梁荣宣在回复仲裁庭询问时明确提出:1、梁荣宣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于2000年9月7日签订了编号为5460的《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该合同第四十二条规定,该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或有专属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此约定已排除仲裁解决的可能。所以,因该合同及与合同履行有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庭的审理范围。如果仲裁案将与该贷款借款合同有关的纠纷纳入审理范围,将可能导致超裁。梁荣宣的代理人就此再提出意见,请仲裁庭重视。梁荣宣将其与相关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作为证据,证明获得了相应银行贷款,用于支付玫瑰园公司购房款。玫瑰园公司确实收到了梁荣宣支付的全部购房款。这是梁荣宣应享有的权利,是其履行举证责任的必然逻辑。但梁荣宣将借款合同作为证据,不意味着仲裁庭有权审理梁荣宣与银行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借贷合同如何履行、贷款用途、是否偿还等事项。仲裁机构只能在合同规定范围内,根据梁荣宣的仲裁请求及玫瑰园公司的反请求,行使裁判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梁荣宣有权撤销裁决。综上,仲裁庭存在超越北仲仲裁规则规定的审理和裁决期限、伪造程序文件、超越仲裁审理范围等违规违法行为,请求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撤销该仲裁裁决。玫瑰园公司称,不认可梁荣宣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理由为:一、仲裁程序合法,不存在严重超出审限的行为。二、仲裁庭没有超出审理范围,仲裁裁决完全在法律规定和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三、仲裁裁决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经审查查明:2000年7月21日,梁荣宣与玫瑰园公司签订的编号为006818号的《北京市外销商品房买卖契约》中约定有仲裁条款,后梁荣宣以玫瑰园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北仲提出仲裁申请,北仲于2019年9月13日受理了上述合同所引起的争议仲裁案。案号为(2019)京仲案字第4913号。该案适用该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的《仲裁规则》中第七章简易程序的规定。因双方未能按期共同选定独任仲裁员,依据该会《仲裁规则》,该会主任指定康俊亮担任该案独任仲裁员,于2019年11月7日组成仲裁庭。仲裁庭于2019年11月22日、2020年5月14日两次开庭审理。双方代理人均到庭参加庭审。庭审中,仲裁庭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陈述、答辩、举证、质证、并阐述了辩论意见。因案情复杂,经该案独任仲裁员申请,由该会仲裁秘书长批准,该案审限予以延长。梁荣宣的仲裁请求为:1.玫瑰园公司继续履行案涉合同,将案涉合同约定的玫瑰园别墅交付给梁荣宣,并协助将本案房屋的产权证办理至申请人名下;2.玫瑰园公司赔偿梁荣宣自交付购房款之日起至玫瑰园公司交付本案房屋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暂计算至2020年3月15日的数额为3507686.2元(按照梁荣宣当时向银行贷款的利率月利率千分之四点六五计算,计算方式为:3223680元×月利率千分之四点六五×12个月×19.5年=3507686.2元);3.玫瑰园公司承担仲裁费;4.玫瑰园公司承担律师费20万元。2021年4月13日,北仲作出(2021)京仲裁字第1156号裁决。另,仲裁庭向当事人发出两次延长审限通知,2020年7月23日通知当事人延长审限60日。2020年9月21日通知当事人延长审限至2021年5月21日。梁荣宣在本案中称,其是在2021年4月收到的2020年9月21日通知,且与两份通知一并寄送的送达回证日期却是同一天(均为2020年8月13日),两份送达回证上加盖的北仲公章从编码处等处均不一致。综上,从时间等因素判断,送达文件的真实性存疑,且2020年9月21日延长审限通知是伪造的,仲裁庭涉嫌违法。针对梁荣宣的异议,本院向北仲发出调查函。北仲回函称,两份延长审限通知均系该会根据仲裁庭的安排发出。2021年4月,在发出落款时间为2020年9月21日的延长审限通知时,由于工作失误,错误地使用了北仲办案系统中留存的2020年8月的投递记录中的送达回证的模板,故导致了两份送达回证时间一致。同时,因该会于2021年3月根据有关部门的安排更换了公章,因此,两份通知的公章编码及文字均有所不同。同时,需要说明的是,送达回证并非程序通知,不具有通知的功能,仅是该会为更好确认文书送达当事人时间而与相关送达文件一并向当事人发送的辅助性的签收模板,但当事人是否签署以及是否寄回均不影响仲裁庭及本会根据投递情况判断材料是否送达以及送达日期。综上,前述延长审限通知的送达及送达回证的落款时间,均未违反该案所适用的《仲裁规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未对当事人的权利造成实质性影响,亦未影响公正裁决。本院认为,本案是当事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案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上述规定是人民法院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针对梁荣宣提出的前述撤销仲裁裁决理由,本院分析认定如下:关于梁荣宣提出仲裁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主张,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本案中,梁荣宣提出仲裁庭违反《仲裁规则》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案件拖延十九个月才审结,属于仲裁违反法定程序。对此,本院认为,《仲裁规则》第五十九条规定:裁决作出期限仲裁庭应当自组庭之日起75日内作出裁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独任仲裁员提请秘书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该案仲裁过程中,经北仲秘书长同意,作出两次审限延长的决定,并通知了当事人。从通知书载明的日期看,仲裁庭两次审限延长均在审限之内作出。仲裁裁决亦在审限延长截止期前作出。梁荣宣提出其收到延长审限的通知书远迟于通知书载明上的日期,仲裁庭伪造仲裁程序文件,逃避超出裁决期限法律责任的主张,本院认为,《仲裁规则》对审限延长决定批准程序作出了规定,但对该决定向当事人的告知方式、时间及延长审限的期限等未作限制性规定,梁荣宣未举证证明其主张的审限延长通知的延迟属于“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同时,梁荣宣质疑审限延长通知的真实性及送达回执的真实性,鉴于本院向北仲进行了函询,北仲回函予以说明,且梁荣宣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证据为伪造,且亦未举证证明存在“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故对梁荣宣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关于梁荣宣提出仲裁庭超出仲裁协议约定范围,对梁荣宣与相关银行之间签订的按揭贷款协议予以审理已构成超裁,本院认为,梁荣宣的第一项仲裁请求即为玫瑰园公司继续履行案涉合同,将案涉合同约定的玫瑰园别墅交付给梁荣宣,并协助办理案涉房屋的产权证。基于审查该主张是否成立的需要,仲裁庭认为,梁荣宣主张该案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而玫瑰园公司主张是假按揭,故查清按揭款来源对认定案件法律关系性质及双方的履约情况,有重大影响。而对于按揭贷款还款来源的查明不意味着仲裁庭对梁荣宣与银行之间的房屋借款合同项下权利义务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鉴于玫瑰园公司对梁荣宣所主张的法律关系提出了抗辩,仲裁庭基于双方的诉争需要查明相关事实,且仲裁庭已明确提出对事实的查明并不意味着对涉及该事实项下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审理,梁荣宣主张的超裁问题的事实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梁荣宣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梁荣宣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冀 东审 判 员 朱秋菱审 判 员 于颖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靳贤泽书 记 员 郭 怡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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