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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怀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481执173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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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481执1735号之二
  • 案件名称

    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怀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兴城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怀玉;苗桂云;兴城市中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481执173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城市兴海路二段1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070177421X7。被执行人:郑怀玉,男,1967年10月2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兴城市。被执行人:苗桂云,女,1971年10月15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兴城市。被执行人:兴城市中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兴城市兴海北街99-34号楼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81742777011K。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郑怀玉、苗桂云、兴城市中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的(2021)辽1481民初27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的(2021)辽1481民初27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飞审判员 杨晓东审判员 徐国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梓铭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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