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某、何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728执4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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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8执440号案件名称
肖某某、何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肖某某;何某某;梁某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728执440号申请执行人肖某某,男。被执行人何某某,男。被执行人梁某,男。申请执行人肖某某与被执行人何某某、梁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728民初3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何某某、梁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肖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何某某、梁某履行材料款45000元、误工费3000元,合计48000元,本院即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何某某、梁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经督促被执行人后履行义务后,本院依职权于2021年8月2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梁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洋县黄安营业部账号为62179979000********的存款40900元,同年9月13日对该笔存款依法进行了划拨。被执行人何某某、梁某将剩余7100履行到位。综上,被执行人何某某、梁某已全部履行了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肖某某在领取案件款的同时自愿放弃迟延履行利息,并确认本案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的,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通知如下: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21)陕0728执440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14日结案。审判员 左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留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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