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施秉县杨柳塘镇板屯村第六组、贵州省施秉县杨柳塘镇板屯村第七组等物权保护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623执恢30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2623执恢30号之一案件名称
贵州省施秉县杨柳塘镇板屯村第六组、贵州省施秉县杨柳塘镇板屯村第七组等物权保护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施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施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贵州省施秉县杨柳塘镇板屯村第六组;贵州省施秉县杨柳塘镇板屯村第七组;吴东福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623执恢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贵州省施秉县杨柳塘镇板屯村第六组,住施秉县杨柳塘镇板屯村第六组。负责人:吴昌贵,系该组组长。申请执行人贵州省施秉县杨柳塘镇板屯村第七组,住施秉县杨柳塘镇板屯村第六组。负责人:龙金和,系该组组长。被执行人吴东福,男,1974年5月15日出生,苗族,贵州省施秉县人,住施秉县。本院受理的贵州省施秉县杨柳塘镇板屯村第六组、贵州省施秉县杨柳塘镇板屯村第七组申请执行吴东福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施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2623民初2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告吴东福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自行拆除占用公共通道修建的平台,即拆除被告吴东福家房屋外立面与吴智学家地基之间的所有建筑物,恢复道路原状。因吴东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贵州省施秉县杨柳塘镇板屯村第六组、贵州省施秉县杨柳塘镇板屯村第七组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吴东福在贵州凯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道支行账号为62×××74_1账户上存款1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杨胜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龙雪梅书 记 员 赵琪林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沈守良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8民初11706号 下一篇 张小林、周华山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1执49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