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军、河北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730民初28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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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730民初2818号案件名称
张建军、河北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来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张建军;河北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730民初2818号原告:张建军,男,196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门头沟区。被告:河北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怀来县沙城镇府前东街鸿翔大厦****。法定代表人:李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彦峰,河北三霖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建军与河北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张建军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建军撤诉。案件受理费33.0元,由原告张建军负担。审判员 张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强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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