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双柱与刘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1026民初1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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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26民初1004号案件名称
王双柱与刘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柞水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刘平;王双柱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1026民初1004号 原告:王双柱,男,198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柞水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京,陕西诺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平,男,199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柞水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系刘平胞兄),男,198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柞水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王双柱与被告刘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原告王双柱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审理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双柱撤诉。案件受理费5178元,减半收取计2589元,由原告王双柱负担。 审 判 员 舒 挺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解淇宇书 记 员 王可逾 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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