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玉兰、程海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084民初2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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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084民初2144号案件名称
金玉兰、程海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金玉兰;程海峰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084民初2144号原告:金玉兰,女,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宁安市农民,住宁安市。被告:程海峰,男,1981年6月6日出生,汉族,宁安市农民,住宁安市。原告金玉兰与被告程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金玉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金玉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郭洁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丁帅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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