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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玉兰、程海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084民初2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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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084民初2144号
  • 案件名称

    金玉兰、程海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宁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金玉兰;程海峰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084民初2144号原告:金玉兰,女,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宁安市农民,住宁安市。被告:程海峰,男,1981年6月6日出生,汉族,宁安市农民,住宁安市。原告金玉兰与被告程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金玉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金玉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郭洁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丁帅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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