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遵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莫永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1民初635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111民初6354号案件名称
重庆遵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莫永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重庆遵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莫永高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1民初6354号 原告:重庆遵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五星大道3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6814928552。 法定代表人:李国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显伟(原告公司员工),男,197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 被告:莫永高,男,汉族,1990年2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原告重庆遵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莫永高物业服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遵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遵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诉讼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遵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遵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饶 思 臣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文 思 - 1 -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徐卓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2执2089号之二 下一篇 邹吉凯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1执1220号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