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艳芳、姬文龙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7执3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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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7执380号案件名称
苏艳芳、姬文龙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甘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苏艳芳;姬文龙;康艳梅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7执380号申请人苏艳芳,女,1971年8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美水街道办事处居民。被执行人姬文龙,男,197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美水街道办事处杨家边居民。被执行人康艳梅,女,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美水街道办事处杨家边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627民初1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姬文龙、康艳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姬文龙、康艳梅向申请执行人苏艳芳支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1月28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由被执行人姬文龙、康艳梅承担本案受理费1050元、执行费65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通过“总对总”查询了被执行人姬文龙、康艳梅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姬文龙、康艳梅名下无存款、无工商注册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财付通无财产、无证券信息,被执行人姬文龙名下甘房权证杨家砭区字第15-222号房产已过户,故无法进行拍卖,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姬文龙、康艳梅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但未联系到被执行人姬文龙、康艳梅。3、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对被执行人姬文龙、康艳梅的银行资金往来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4、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在甘泉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对被执行人姬文龙、康艳梅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姬文龙名下甘房权证杨家砭区字第15-222号房产已过户,故无法进行拍卖,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5、本院于2021年5月6日对被执行人姬文龙、康艳梅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执行人姬文龙、康艳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6、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姬文龙名下的众泰牌汽车,但未实际控制。7、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姬文龙、康艳梅进行临时布控,未能找到被执行人下落。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苏艳芳,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姬文龙、康艳梅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苏艳芳释明被执行人姬文龙、康艳梅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姬文龙、康艳梅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姬文龙、康艳梅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金成审判员 孟安平审判员 王美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星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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