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洪林、敖飞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423民初16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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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423民初1617号案件名称
李洪林、敖飞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李洪林;敖飞;清原满族自治县中医院;辽宁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423民初1617号原告:李洪林,男,195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清原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宫新,系清原满族自治县众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敖飞,男,1972年5月16日出生,满族,无业,住清原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恒,男,1980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清原满族自治县,系委托人表弟。被告:清原满族自治县中医院。住所地,清原满族自治县县清原镇清河路**。法定代表人:王瑛,系该医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岐,系清原满族自治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辽宁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望花区工农街黑山路**法定代表人:鄂宏,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鹏,系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全,系该公司职员。原告李洪林与被告敖飞、清原满族自治县中医院、辽宁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方申请撤诉。原告李洪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林撤诉。案件受理费244.00元,由原告李洪林负担。审判员 王喆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妍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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