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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洪林、敖飞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423民初16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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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423民初1617号
  • 案件名称

    李洪林、敖飞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李洪林;敖飞;清原满族自治县中医院;辽宁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423民初1617号原告:李洪林,男,195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清原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宫新,系清原满族自治县众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敖飞,男,1972年5月16日出生,满族,无业,住清原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恒,男,1980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清原满族自治县,系委托人表弟。被告:清原满族自治县中医院。住所地,清原满族自治县县清原镇清河路**。法定代表人:王瑛,系该医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岐,系清原满族自治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辽宁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望花区工农街黑山路**法定代表人:鄂宏,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鹏,系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全,系该公司职员。原告李洪林与被告敖飞、清原满族自治县中医院、辽宁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方申请撤诉。原告李洪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林撤诉。案件受理费244.00元,由原告李洪林负担。审判员  王喆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妍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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