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先锋信用社、罗元秀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824执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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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824执243号案件名称
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先锋信用社、罗元秀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石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先锋信用社;罗元秀;罗涛福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824执243号申请执行人: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先锋信用社,营业场所四川省石棉县。负责人:曹丹婷。被执行人:罗元秀,女,1987年5月6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石棉县。被执行人:罗涛福,男,1987年8月8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石棉县。本院在执行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先锋信用社与罗元秀、罗涛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50元。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未发现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义务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信用惩戒措施。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进审判员 邓显波审判员 杨华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德怀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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