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沙马伍牛莫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824执42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824执423号
  • 案件名称

    沙马伍牛莫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石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沙马伍牛莫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824执423号执行机关:石棉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沙马伍牛莫,男,彝族,1972年11月20日生,住四川省冕宁县。本院在执行沙马伍牛莫贩卖毒品罪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3日内本院缴纳违法所得895元。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义务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等信用惩戒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尚未向本院缴纳违法所得,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执行机关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进审判员 邓显波审判员 杨华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兰海宁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