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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贵与张慧利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02执48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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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执4835号
  • 案件名称

    李建贵与张慧利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榆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李建贵;张慧利;高随生;薛怀军;李建华;陈志宏;陕西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802执4835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MA70DPXH8H。 法定代表人:李国庆,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建贵,男,197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阳区人,住该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张慧利,女,1982年11月18日出生,民族,籍贯,住址同上,系被告李建贵之妻,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高随生,男,1960年1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阳区人,住该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薛怀军,男,1964年1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阳区人,住该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李建华,男,196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阳区人,住该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陈志宏,男,1983年11月29出生,汉族,陕西省榆阳区人,住该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建贵、张慧利、高随生、薛怀军、李建华、陈志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802民初56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经生效,2021年6月23日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受理后,于当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一、向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4万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5月24日利息为45303.3元,从2019年5月25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逾期月利率10.53‰计算);二、负担案件受理费1950元,执行费2160元;但被执行人李建贵、张慧利、高随生、薛怀军、李建华、陈志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李建贵、张慧利、高随生、薛怀军、李建华、陈志宏的银行储蓄存款账户及对被执行人李建贵、张慧利、高随生、薛怀军、李建华、陈志宏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扣划了被执行人陈志宏的银行账户存款608.84元、13623.85元、高随生的银行账户存款1235.49元、李建贵的银行账户存款7768.73元、,共计23236.91元,将款项兑付于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9月15日,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在与被执行人协商处理借款当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802执48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春生审  判  员   郑  硕审  判  员   刘庆勃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晏文强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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