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零陵区中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王先德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02执15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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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执1537号案件名称
永州市零陵区中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王先德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永州市零陵区中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王先德;唐国成;吕满富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02执1537号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中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定主,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先德,男,汉族。被执行人唐国成,男,汉族。被执行人吕满富,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中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先德、唐国成、吕满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0)湘1102民初39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先德、唐国成、吕满富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0)湘1102民初392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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