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秋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华州区支行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03执5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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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03执505号案件名称
刘秋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华州区支行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渭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刘秋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华州区支行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503执50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华州区支行。住所地:渭南市华州区新华东路100米。负责人:袁军丽,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美娟,系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刘秋芳,女,197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华州区新华东路药材公司院内。申请执行人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华州区支行依据生效的(2020)陕0503民初137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案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秋芳归还信用卡透支本息等共计5594.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及执行费50元。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网查被执行人刘秋芳名下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对查明的少量银行存款已采取额度冻结措施。其他再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短期内难以执结,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可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对被执行人刘秋芳作出限制消费令及失信被执行人执行措施。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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