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某、马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681执恢3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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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681执恢390号案件名称
付某某、马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项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付某某;马某某;郑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681执恢390号申请执行人:付某某,女性,1964年5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被执行人:马某某,男性,1981年8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被执行人:郑某某,女性,1979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关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付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郑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豫1681民初38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21年5月0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马某某名下有车辆,以查封,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付某某申请撤销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681执恢390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两年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谢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齐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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