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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甘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4执8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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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4执805号
  • 案件名称

    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甘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乡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甘某某;周某;曾某某;向某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4执805号申请执行人: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住所地:西乡县。负责人:石某某,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韩某某,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理处主任。被执行人:甘某某,男,197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西乡县。被执行人:周某(甘某某妻子),女,197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西乡县。被执行人:曾某某,男,197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西乡县。被执行人:向某某(曾某某妻子),女,197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西乡县。申请执行人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与被执行人甘某某、周某、曾某某、向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724民初71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甘某某、周某偿还申请人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借款本金180000元及利息50532.30元(利息自2017年3月21日计算至2019年1月17日),合计230532.30元。之后利息,利随本清;曾某某、向某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曾某某、向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即履行本案义务;依法向被执行人甘某某、周某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公告期届满后即履行本案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2379元,申请执行费3358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甘某某、周某、曾某某、向某某无证券,无车辆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保险部门反馈,向某某曾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过三份保险,申请人表示保险变现价值低,暂不要求处置;甘某某、向某某名下有少量存款,本院依法划拨向某某存款余额4310.79元,划拨甘某某银行卡余额1618.37元,共计划拨5929.16元。该款申请人已领取。通过对四被执行人户籍地村委会了解,得知四被执行人常年在外务工,他们在村上均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现被执行人甘某某、周某、曾某某、向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甘某某、周某、曾某某、向某某发出限制消费令。经本院终本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核查的事实表示认可,同意对未受偿的借款本金174070.84元及利息保留债权。案件受理费2379元,申请执行费3358元被执行人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斌审 判 员  周治锋审 判 员  穆晓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付永华书 记 员  朱 茹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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