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荣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3执29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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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83执2906号案件名称
倪荣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黄骅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倪荣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83执2906号被执行人:倪荣军,男,197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天津市大港区。被执行人倪荣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冀0983民初58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受理费331元。经本院多次执行,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一、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二、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9月22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倪荣军名下无银行存款、无金融理财登记信息、无股息红利、无工商登记。三、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委托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倪荣军未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四、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委托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倪荣军未有收益类保险登记信息。五、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委托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倪荣军无住房公积金。六、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并送达被执行人。七、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在被执行人住址询问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无经济来源。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史卫红代理审判员 赵明起代理审判员 张 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桐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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