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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立斌、王建立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528执恢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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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528执恢170号
  • 案件名称

    耿立斌、王建立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宁晋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耿立斌;王建立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528执恢170号申请执行人:耿立斌,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晋县。被执行人:王建立,男,198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晋县。申请执行人耿立斌与被执行人王建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经履行部分,剩余60000元未履行,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冀0528执恢1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国全审判员  杨宏召审判员  田 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 斌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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