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立斌、王建立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528执恢17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528执恢170号案件名称
耿立斌、王建立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晋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耿立斌;王建立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528执恢170号申请执行人:耿立斌,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晋县。被执行人:王建立,男,198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晋县。申请执行人耿立斌与被执行人王建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经履行部分,剩余60000元未履行,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冀0528执恢1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国全审判员 杨宏召审判员 田 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 斌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亮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冀06刑更1158号 下一篇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刘永洪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13民初93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