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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峰、迅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银行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02民初13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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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202民初1372号
  • 案件名称

    刘海峰、迅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银行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唐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刘海峰;迅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宝升昌广场支行
  • 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02民初1372号原告:刘海峰,男,197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被告:迅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天钥桥路****。法定代表人:栾毓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程功,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宝升昌广场支行,住所,住所地唐山市路**新华西道**div>负责人:高远,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树娟,河北冀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海峰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宝升昌广场支行、迅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刘海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海峰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张靖宜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王庆军书 记 员 杜雪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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