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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云杰、朱会臣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10民终2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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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0民终2117号
  • 案件名称

    董云杰、朱会臣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董云杰;朱会臣;李凤珍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豫10民终21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董云杰,男,汉族,1963年3月7日出生,住许昌市东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海龙,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朱会臣,男,汉族,1965年3月22日出生,住许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留根,许昌市魏都区信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凤珍,女,汉族,1968年4月3日出生,住许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留根,许昌市魏都区信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董云杰、朱会臣与被上诉人李凤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21)豫1002民初2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董云杰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海龙,上诉人朱会臣的委托代理人王留根,被上诉人李凤珍的委托代理人王留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董云杰上诉请求,上诉人对(2021)豫1002民初2277民事判决书中“朱会臣承担还款责任,由于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二人系夫妻关系,李凤珍不应该承担还款责任”的判决不服。特提出上诉。上诉请求:一、要求朱会臣、李凤珍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二、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如下:一、2013年3月17日,上诉人将人民币15万元现金送至被上诉人家里,由朱会臣、李凤珍夫妻双方共同清点现金后,朱会臣打借条一份。朱会臣、李凤珍共同生活,确系夫妻关系。二、在庭审中法官向被上诉人代理律师问朱会臣、李凤珍是否是夫妻关系,代理律师非常肯定的回答:“是夫妻关系”。三、2020年1月24日,被上诉人李风珍通过中原银行向上诉人转账支付利息2万元,被上诉人夫妻共同负担债务证据确凿。综上所述,被上诉人朱会臣、李凤珍是合法夫妻,借款用于夫妻二人共同经营的个体生意和家庭消费上。因此,朱会臣、李凤珍夫妻双方都应该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上诉人朱会臣针对董云杰的上诉答辩称,董云杰无任何证据证明该借款用于被上诉人家庭生活共同支出,以上诉人所述该款用现金方式送到被上诉人家,夫妻都在场,款项数额巨大,债务明显超出家庭支出,应属于朱会臣个人债务。李凤珍对朱会臣借款并不知情,该款从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支出。被上诉人李凤珍的意见同朱会臣。上诉人朱会臣上诉称,一、撤销(2021)豫1002民初2277号民事判决书,发回变审或改判为上诉人按7.6万元计息。二、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如下:2013年7月17日,上诉人借被上诉人人民币15万元双方口头约定利息2分,2014年之前,上诉人共计归还被出诉人5.4万,下余本金9.6万。后于2019年8月6日,被上诉人找上诉人要求归还欠款,上诉人因资金遇到困难,应被上诉人要求将原15万元本息共计28万之又写下欠条1份,其中除9.6万元本金属实外,其余均为被上诉人强烈要求将余数以息的名义写为欠条总数。而实际是被上诉人除开始支付上诉人15万后,未曾支付另外1分钱给上诉人。其后,上诉人又于2020年1月24日归还被上诉人2万元。下余本金仅余7.6万元,多余部分均为高息所至。以上事实和数据均得到一审被上诉人认可。一审对于上诉人所还7.4万元未按本金计算实属不妥,故以诉至贵完,请求改判或发回重审。上诉人董云杰针对朱会臣的上诉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借款金额及利息计算方式并无不当。一审庭审中朱会臣已明确认可于2013年7月17日收到15万元,2019年8月6日经三方确认借款利息是13万元并出具借条共计28万元,2020年1月24日李凤珍向董云杰转账支付2万元。应驳回朱会臣的上诉,并支持董云杰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云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朱会臣、李凤珍夫妻偿还借款本金28万元及利息92000元,共计372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7月17日,被告朱会臣以生意周转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以现金形式出借给被告朱会臣150000元。2019年8月6日,经双方共同算账后确认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6日期间的借款利息为130000元;被告朱会臣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董云杰现金贰拾捌万元整,计280000元,2019年9月5号还款壹拾伍万元整,剩余部壹拾叁万元整2019年10月31日之前还清,如不按期还款月息按2%支付,按签字之日起算朱会臣4110021965032220172019、8、6”。出具借条后,被告李凤珍于2020年1月24日向原告转账支付20000元。后被告未再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朱会臣向原告借款后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是引起本案纠纷的直接原因,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被告朱会臣应向原告偿还借款150000元。关于借款利息,因双方在2019年8月6日出具借条时已对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6日期间的利息进行了结算,金额为130000元,未超过当时法律规定,以原告主张的130000元计算;2019年8月7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15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分计算;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项偿还完毕之日止;扣除原告于2020年1月24日收到的20000元利息。原告其他过高部分利息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李凤珍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朱会臣与李凤珍系夫妻关系,以及该笔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家庭生产经营,故被告李凤珍不应对该笔借款承担还款责任。关于被告辩称已偿还借款本金74000元,与庭审查明的情况不符且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该辩称意见,法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朱会臣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董云杰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6日期间的利息为130000元;以借款本金1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7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以借款本金1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项偿还完毕之日止;扣除原告于2020年1月24日收到的20000元利息);二、驳回原告董云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880元,减半收取3440元,由被告朱会臣负担2580元,原告董云杰负担860元。上诉人董云杰二审中提供了:结婚登记申请书;证明:朱会臣、李凤珍系夫妻关系。朱会臣、李凤珍针对董云杰出示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为:对夫妻关系无异议,对于涉案借款用于夫妻生活有异议。本院对上诉人董云杰出示的证据,因朱会臣、李凤珍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根据双方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一审未判决李凤珍对涉案借款承担还款责任是否正确;2、一审对涉案借款金额认定是否正确。经二审查明,朱会臣与李凤珍系夫妻关系,其他与原审查明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关于焦点1,本案中,虽上诉人李凤珍于2020年1月24日向董云杰转账支付20000元,但仅通过一笔转款行为,即认定配偶有对债务追认的意思表示,依据不足,且涉案借款产生于2013年3月17日,董云杰作为债权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举证责任。故原审未判决李凤珍对涉案债务承担责任并无不当。上诉人董云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关于焦点2,本案中,2019年8月6日,经董云杰与朱会臣共同算账后确认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6日期间的借款利息为13万元,朱会臣向董云杰出具借条共计28万元,故原审对涉案借款金额及利息计算方式并无不当。上诉人朱会臣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董云杰、朱会臣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760元,由上诉人董云杰负担6880元,由上诉人朱会臣负担688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杨天兰审判员  尤 薇审判员  连红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付艳娜执行催告通知书履行义务人:根据2016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你方应在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如果有财产拒不履行,你将承担如下法律责任:1、增加执行成本。未在指定期间履行的,支付迟延履行金或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用。如实报告财产,否则罚款,拘留。2、消费行为限制。限制乘坐一等以上动车、高铁、飞机、入住星级宾馆、酒店、旅游度假、上夜总会、高尔夫球场、新建、扩建、装修房屋、出境。3、经商立项限制。限制设立金融类公司、社会组织、发行债券、股票、终止股权行权、从事不动产、国有资产交易、使用国有自然资源、获得政府补贴、政策支持、海关认证、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及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授信。4、就业就学限制。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任国企高管、金融机构高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社会组织负责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5、评先受奖限制。不得评为道德模范、获得慈善类奖项,已获得的予以撤销。单位或其领导成员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评文明单位,已取得文明单位的撤销。6、控制资金财产。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可供执行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收入及财产。7、追回债权抵债。对你享有到期债权的第三人发履行到期债务通知,追讨你担保、与他人共有、第三人占有的财产。8、拘传拘留罚款。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拘传,拒不履行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个人罚款十万以下,单位罚款五万以上一百万以下。9、刑事自诉追究。申请执行人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在公安、检察机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可以提起刑事自诉。10、刑事责任承担。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邮编:461000地址:许昌市魏都区前进路与魏文路交叉口地址:许昌市魏都区前进路与魏文路交叉口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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