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素娟、张存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03民初52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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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503民初5299号案件名称
卢素娟、张存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邢台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卢素娟;张存霞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03民初5299号原告:卢素娟,女,汉族,1965年9月15日出生,住邢台市信都区。被告:张存霞,女,汉族,1965年1月7日出生,住邢台市信都区。卢素娟与张存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卢素娟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卢素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卢素娟承担。审 判 员 李双相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韩振花书 记 员 刘 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至今】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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