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龙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段志刚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24执128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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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24执1286号之一案件名称
茶陵县龙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段志刚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茶陵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茶陵县龙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段志刚;陈美蓉;株洲市洋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谷小勇;钟桂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24执12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茶陵县龙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茶陵县城关镇炎帝中路人民银行一楼。被执行人段志刚,男,197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被执行人陈美蓉,女,197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被执行人株洲市洋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茶陵县城关镇炎帝社区向阳财富街A栋109号。法定代表人:陈美蓉。被执行人谷小勇,男,197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被执行人钟桂平,女,198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申请执行人茶陵县龙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段志刚、陈美蓉、株洲市洋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谷小勇、钟桂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作出的(2021)湘0224民初4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段志刚、陈美蓉、株洲市洋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谷小勇、钟桂平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茶陵县龙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21年7月1日立案执行。2021年7月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段志刚、陈美蓉、谷小勇、钟桂平通过法院短信平台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案立案执行以后,2021年7月2日、2021年8月23日、2021年9月23日我们通过法院总对总查询系统,发起两次查询,查询了被执行人段志刚、陈美蓉、株洲市洋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谷小勇、钟桂平名下银行存款、工商、保险、公积金、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2021年7月2日向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发协助执行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段志刚、陈美蓉、谷小勇、钟桂平的盈利、分红险信息;2021年7月2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段志刚、陈美蓉、谷小勇、钟桂平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2021年8月18日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查询被执行人段志刚、陈美蓉、谷小勇、钟桂平的住房公积金信息;经查实被执行人段志刚、陈美蓉名下无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及收益性保险、无证券及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谷小勇、钟桂平名下有房产、车辆、公积金及工资收入,本院依法冻结了两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并于2021年8月9日扣划了两被执行人工资收入126000元,上缴执行费用2964元、诉讼费用4270元,申请人领取118766元,两被执行人谷小勇、钟桂平向本院申请以工资收入来偿还这个借款,请求法院不要拍卖处置其房产,经本院查实两被执行人均为医务工作者,收入客观,有能力偿还剩余标的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善意文明执行的精神,本院依法继续冻结了两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未处置其房产。2021年9月28日约谈申请人告知其执行情况,并让其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未能提供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2021年7月13日将被执行人段志刚、陈美蓉、谷小勇、钟桂平纳入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04270元,暂执行到位118766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杨**审 判 员 胡 勇审 判 员 谭剑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李建升书 记 员 彭小兰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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