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武宁、李良俊用益物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2执8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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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2执873号案件名称
项武宁、李良俊用益物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项武宁;李良俊案件缘由
用益物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2执873号申请执行人:项武宁,男,196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海波,湖南八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李玮,湖南八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李良俊,男,197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关于申请执行人项武宁与被执行人李良俊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于2021年8月4日立案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422民初1202号民事判决书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4民终71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立案后,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在数字法院系统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继而向不动产登记中心、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李良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项武宁,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李良俊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了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良俊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项武宁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项武宁如发现被执行人李良俊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谭子山审 判 员 罗立明审 判 员 王一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陈 恒书 记 员 刘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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