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某、丹东市某某委员会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03民初44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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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03民初4497号案件名称
姜某某、丹东市某某委员会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姜某某;丹东市某某委员会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03民初4497号原告:姜某某,女,汉族,1933年9月15日,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委托代理人:刘进义,北京市中银(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丹东市某某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原告姜某某诉被告丹东市某某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姜某某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杨文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郭杨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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