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耀锦建设有限公司、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06民初55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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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06民初5509号案件名称
江苏耀锦建设有限公司、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江苏耀锦建设有限公司;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古庄现代农业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06民初5509号申请人:江苏耀锦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0880866450,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迎新路272。法定代表人:陈敏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震南,无锡市惠山区新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333114202,住所地无锡(太湖)国际科技园大学科技园清源路兴业楼A栋518号。被申请人:无锡市古庄现代农业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1MUQ249A,住所地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堰新路311号1号楼1506-1室。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耀锦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古庄现代农业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耀锦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古庄现代农业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保单保函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耀锦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古庄现代农业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其名下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凌彦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招一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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