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清、李晓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6执8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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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6执882号案件名称
刘清、李晓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吴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刘清;李晓霞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626执882号 申请执行人:李晓霞,女,1984年12月9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吴起县。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84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吴起县。本院在执行李晓霞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21年8月16日申请执行人李晓霞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6民初25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该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刘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晓霞借款60000元。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刘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并由被执行人刘某某交纳案件受理费1800元、执行费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晓霞与被执行人刘某某于2021年9月28日自愿达成以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晓霞借款60000元,于2021年10月9日前偿还完毕。同日,申请执行人李晓霞自愿申请撤回对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6执882号案件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6执8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生 龙 审 判 员 穆 建 勋 审 判 员 梁 志 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宗 引 良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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