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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绿茵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方县林业局林业承包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1执1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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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21执1261号
  • 案件名称

    贵州绿茵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方县林业局林业承包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州省大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贵州绿茵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方县林业局
  • 案件缘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21执1261号申请执行人贵州绿茵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雨冲乡雨冲街上。法定代表人章枝胜。被执行人大方县林业局,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大方镇利民路。法定代表人彭良信。申请执行人贵州绿茵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方县林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521民初65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大方县林业局逾期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1762216.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贵州绿茵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大方县林业局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缴款通知书。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线下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2021年3月15日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2021年6月25日划拨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45694.00元;2021年8月26日申请执行人贵州绿茵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表示暂不领取45694.00元执行款;2021年9月2日本院作出(2021)黔0521执1261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大方县林业局限制高消费。本院认为,本案的执行标的1762216.00.00元及利息,执行到位45694.00元。本院已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对本院查明上述事实如有异议,可申请听证权利等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依法应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521执126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实伦审判员  阿 魁审判员  赵羿翔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胡星冉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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