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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尚龙、陈荣民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2执9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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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执913号
  • 案件名称

    陈尚龙、陈荣民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陈尚龙;陈荣民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2执913号申请执行人陈尚龙,男,汉族。被执行人陈荣民,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陈尚龙与被执行人陈荣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日作出(2020)湘1102民特37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荣民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尚龙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执行,同日向申请执行人陈尚龙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陈荣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同时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依法冻结陈荣民银行账户,并相继向不动产登记中心、证券、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查询被执行人陈荣民的其他财产状况,查询到被执行人陈荣民名下有车辆,因本案为系列案,已被另案查封。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对被执行人陈荣民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陈尚龙,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陈荣民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下落,本院依法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5000元,已执行到位2000元,尚有23000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陈荣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陈尚龙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同时告知申请执行人陈尚龙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陈尚龙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正旭审判员  蔡晓亮审判员  全宏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岳璐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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