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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肖勇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6执恢6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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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06执恢6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肖勇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肖勇;肖翠英;李志刚;李雪娇;衡阳金盾建材有限公司;王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6执恢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先锋路70号。负责人:吴宇光,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富强,湖南广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肖勇,男,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被执行人:肖翠英,女,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被执行人:李志刚,男,汉族,住山西省万荣县。被执行人:李雪娇,女,汉族,住山西省万荣县。被执行人:衡阳金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区富民花园1-2栋综合楼305。法定代表人:李雪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野,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宾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与被执行人肖勇、肖翠英、李志刚、李雪娇、衡阳金盾建材有限公司、王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湘0406民初119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肖勇、肖翠英、李志刚、李雪娇、衡阳金盾建材有限公司、王野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支付借款及利息2839827元,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肖勇、肖翠英、李志刚、李雪娇、衡阳金盾建材有限公司、王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2019年11月12日对被执行人肖勇、肖翠英、李志刚、李雪娇、衡阳金盾建材有限公司、王野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8日、6月29日、8月9日、9月23日四次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肖勇、肖翠英、李志刚、李雪娇、衡阳金盾建材有限公司、王野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不动产、人民银行,经查其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前往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被执行人肖勇、肖翠英、李志刚、李雪娇、衡阳金盾建材有限公司、王野无房产信息。本案立案执行标的约2839827元(含本金、利息、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等),已执行2026408元,未执行标的为813419元。因被执行人肖勇、肖翠英、李志刚、李雪娇、衡阳金盾建材有限公司、王野暂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告知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本案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乔永强审判员 肖爱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清铭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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