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张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221民初36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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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221民初3695号案件名称
朱某、张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罗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朱某;张某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221民初3695号原告:朱某,男,汉族,宁夏平罗县人,农民,住平罗县。 被告:张某,男,汉族,宁夏平罗县人,农民,住平罗县。 原告朱某与被告张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2021年9月6日,原告朱某以与被告张某私下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审判员 吴建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杨伯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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