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缑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502民初33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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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502民初3387号案件名称
田某、缑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田某;缑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分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502民初3387号原告:田某,男,汉族,住天水。被告:缑某,男,汉族,住天水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大众路46-2号。负责人:周继明,该公司经理。原告田某与被告缑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田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在缴费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田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田某撤诉。审 判 员 王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杨璟娟书 记 员 梁文涛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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