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幸伦、李彬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81民初105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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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1民初10506号案件名称
朱幸伦、李彬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浏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朱幸伦;李彬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81民初10506号原告:朱幸伦,男,199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浏阳市。被告:李彬(曾用名李文斌),男,198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祁阳县。本院在受理原告朱幸伦与被告李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朱幸伦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且诉讼中明确要求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朱幸伦撤诉处理。审 判 员 余 园 静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邓 圣 亚书 记 员 邓圣亚(兼)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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