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飘仙、义乌市十八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782民初109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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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782民初10970号案件名称
蒋飘仙、义乌市十八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义乌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蒋飘仙;义乌市十八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名誉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82民初10970号 原告:蒋飘仙,女,199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浙江智仁(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十八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陈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襄军,男,199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 原告蒋飘仙诉被告义乌市十八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蒋飘仙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飘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由原告蒋飘仙负担。 审判员王艳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陈雪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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