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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飘仙、义乌市十八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782民初109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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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782民初10970号
  • 案件名称

    蒋飘仙、义乌市十八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义乌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蒋飘仙;义乌市十八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名誉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82民初10970号 原告:蒋飘仙,女,199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浙江智仁(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十八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陈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襄军,男,199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 原告蒋飘仙诉被告义乌市十八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蒋飘仙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飘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由原告蒋飘仙负担。 审判员王艳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陈雪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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