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凯、何明霜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川1525民初13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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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525民初1347号案件名称
何凯、何明霜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高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何凯;何明霜;黄波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川1525民初1347号原告:何凯,男,199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方娇,四川恪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启铭,四川恪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何明霜,女,199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告:黄波,男,199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原告何凯与被告何明霜、黄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凯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方娇、兰启铭,被告何明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决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7000元及利息222元,共计77222元;2、律师费4000元由二被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何明霜与原告系姐弟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二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自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26日止,向原告借款共计77000元,原告通过微信、支付宝的方式支付给被告。被告黄波于2018年8月10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期自2018年8月10日至2019年8月10日,利息按月利率0.008%计算,如到期未还本金和利息,原告有权提出诉讼,并要求被告承担原告支出的必要费用。后原告急需用钱,便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以没钱为由拒不偿还借款,后致不接电话、拉黑微信。被告拒不偿还借款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何明霜辩称,其与黄波离婚时协议该笔债务由黄波负责偿还,最开始借的是六万多元,何凯的母亲向黄波的母亲借了三万元左右,何凯的母亲还了一万二还有一万八,剩下的从何明霜和黄波向何凯的借款里抵消了,最后打的欠条借款金额就是四万九千左右,并不是七万七千元。被告黄波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何明霜与原告何凯系姐弟关系;被告黄波、何明霜原系夫妻关系。从2017年1月1日起至2018年6月26日止,被告何明霜、黄波因家庭生活所需多次向原告何凯借款。原告何凯则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将借款支付给被告黄波。2018年8月10日,被告何明霜、黄波因夫妻感情破裂在高县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同日,原告何凯与二被告对借款进行结算,经结算,被告黄波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本人黄波,男,汉族,身份证号xxx,向出借人何凯,男,汉族,身份号码xxx,借款人民币49600元整(大写:人民币肆万玖千陆佰圆整),签订本借条之日起借款人收到借款,借款利息按照月利率0.008%计算,借款期限自2018年8月10日至2019年8月10日。如到期未归还本金及利息,出借人依法向借条签署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借款人支出必要费用(包含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黄波在“借款人”栏签名捺印,何凯在“出借人”栏签名捺印,落款时间为2018年8月10日。之后,被告何凯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另查明,2021年6月24日,原告何凯与四川恪诚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委托该所律师作为其特别授权代理人并完成一审审理程序。为此,原告何凯向四川恪诚律师事务所支付了律师服务费40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何凯按照被告黄波、何明霜要求提供了借款,履行了合同义务;之后,经双方进行结算,被告尚欠原告何凯借款本金496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和利息承担方式。为此,原告何凯要求黄波、何明霜偿还借款本金49600元及支付利息的诉求,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由二被告返还借款本金77000元的请求,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属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何明霜提出其与黄波离婚时,双方在离婚协议约定案涉款项应由黄波负责偿还的抗辩,因案涉款项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存续期间且被告也未提出案涉款项属于被告黄波个人债务的证据,属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黄波、何明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日内返还原告何凯借款本金49600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49600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10日至2019年8月10日止按照月利率0.008%计算的利息;二、由被告黄波、何明霜给付原告何凯支付的律师服务费4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5元,由黄波,何明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徐志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范 围书 记 员 闫旭萍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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