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娜、胡飞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4民初53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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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4民初5344号案件名称
李娜、胡飞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靖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李娜;胡飞;张丽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撤诉申请书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24民初5344号 原告:张丽,女,生于1977年7月2日,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告:胡飞,男,出于1981年11月18日,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告:李娜,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本院受理原告张丽与被告胡飞、李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张丽起诉的被告李娜名字与其提供的身份信息不符,属于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本院认为,因原告张丽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已减半收取165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退还于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霍俊斌 二O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陈俊霖 1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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