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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垦(大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衣晓斌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3执2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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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执2153号
  • 案件名称

    农垦(大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衣晓斌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农垦(大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衣晓斌;万明;黑龙江哈铁成品油经销站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3执2153号申请执行人:农垦(大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八一路212号。法定代表人:王文革。被执行人:衣晓斌,男性,1956年06月11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万明,男性,1958年10月13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密市。被执行人:黑龙江哈铁成品油经销站,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抚顺街297号。法定代表人:高俊杰。本院在执行农垦(大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衣晓斌、万明、黑龙江哈铁成品油经销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衣晓斌、万明、黑龙江哈铁成品油经销站未履行(2020)辽0203民初1758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衣晓斌、万明、黑龙江哈铁成品油经销站银行存款120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丁孝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瑞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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