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某与黄某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2民初1063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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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2民初10635号之一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黄某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苏益平;黄伟荣案件缘由
赡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2民初10635号之一原告:苏某某,男,197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黄某某,男,196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毅,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华,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苏某某与被告黄某某赡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刘晨法官助理 鲁立书 记 员 孙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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