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文华、郎志军等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826执17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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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826执1770号案件名称
路文华、郎志军等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路文华;郎志军;孙喜仓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826执1770号申请执行人:路文华。被执行人:郎志军。被执行人:孙喜仓。申请执行人路文华与被执行人郎志军、孙喜仓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冀0826民初4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进入执行程序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裁定如下:终结(2021)冀0826民初4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建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贾丽娟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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