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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文华、郎志军等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826执17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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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826执1770号
  • 案件名称

    路文华、郎志军等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路文华;郎志军;孙喜仓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826执1770号申请执行人:路文华。被执行人:郎志军。被执行人:孙喜仓。申请执行人路文华与被执行人郎志军、孙喜仓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冀0826民初4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进入执行程序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裁定如下:终结(2021)冀0826民初4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建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贾丽娟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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