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成师、范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6执恢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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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6执恢105号案件名称
孙成师、范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平利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孙成师;范伟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6执恢105号申请执行人:孙成师,男,汉族。被执行人:范伟,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孙成师与被执行人范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926民初621号民事判决书和(2018)陕0926执恢74号裁定书、(2021)陕0926执恢36号裁定书。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范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74188.83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1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给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交纳诉讼受理费2006元、申请执行费2684元。本院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孙成师与被执行人范伟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范伟给付申请人孙成师工程款174188.83元,于2021年8月7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孙成师5275元;下余工程款自2021年8月起每月25日前偿还3000元,直至全部履行完毕止。本院认为,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属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926执恢105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 雁审判员 胡开明审判员 李 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程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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