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刘继好、朱立仁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706执155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706执1551号
  • 案件名称

    刘继好、朱立仁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刘继好;朱立仁;陈连花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706执1551号申请执行人:刘继好,男,汉族,住海州区。被执行人:朱立仁,男,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陈连花,女,住连云港市。刘继好与朱立仁、陈连花附带民事赔偿一案,该案(2020)苏0706刑初676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雷书生审 判 员 刘 健审 判 员 万路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周 松书 记 员 徐惠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