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继好、朱立仁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706执15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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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706执1551号案件名称
刘继好、朱立仁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刘继好;朱立仁;陈连花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706执1551号申请执行人:刘继好,男,汉族,住海州区。被执行人:朱立仁,男,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陈连花,女,住连云港市。刘继好与朱立仁、陈连花附带民事赔偿一案,该案(2020)苏0706刑初676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雷书生审 判 员 刘 健审 判 员 万路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周 松书 记 员 徐惠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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