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素清、康淑兰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02执恢18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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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02执恢189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素清、康淑兰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王素清;康淑兰;吴国成;辽宁十全食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02执恢1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素清,女,1970年5月10日出生,蒙古族,住河北省迁安市。被执行人康淑兰,女,1964年8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喀左县。被执行人吴国成,男,196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喀左县。被执行人辽宁十全食品有限公司,住喀左县南哨镇五道营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24558199098R。法定代表人吴国成。申请执行人王素清与被执行人康淑兰、吴国成、辽宁十全食品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1302民初49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康淑兰、吴国成、辽宁十全食品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王素清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康淑兰、吴国成、辽宁十全食品有限公司给付案件款人民币3943973元及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并申报财产,同时对被执行人康淑兰、吴国成、辽宁十全食品有限公司可能在银行(信用社)、证券、住房公积金、房产等单位的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及实地调查。经本院查控,依法将被执行人辽宁十全食品有限公司抵押给申请人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予以评估、拍卖,但经评估,该房屋的价值并不足以抵偿申请人债务,申请人同意以拍卖底价接收该房产及土地使用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现申请执行人王素清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席 牧审判员 吴建军审判员 于 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成立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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