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建荣、董哲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81民初239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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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81民初2390号之一案件名称
吉建荣、董哲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韩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吉建荣;董哲;韩城市龙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梁海宁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581民初2390号之一原告:梁海宁,男,197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韩城市新城区,居民身份号码:61210XXXXXXXXXXXXX。 被告:韩城市龙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81305XXXXXXX地址:陕西省韩城市XX镇玉镜大街法定代表人:梁民侠,系该公司经理。被告:董哲,男,198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韩城市新城区,居民身份号码:61058XXXXXXXXXXXX8。原告梁海宁与被告韩城市龙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董哲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梁海宁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海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海宁撤诉。案件受理费3978元,减半收取1989元,由原告梁海宁负担。审 判 员 薛华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冯 艳 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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