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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瑞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赵伟、龚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12民初19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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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12民初1939号
  • 案件名称

    长春市瑞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赵伟、龚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长春市瑞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伟;龚宇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12民初1939号原告:长春市瑞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西甲一路南北疆欣园3号楼4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张艳玲,总经理。        被告:赵伟,男,1984年5月2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在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龚宇,女,1983年3月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在长春市双阳区。        原告长春市瑞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伟、龚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长春市瑞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市瑞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长春市瑞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朱丽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赵禹铭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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