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瑞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赵伟、龚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12民初19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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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12民初1939号案件名称
长春市瑞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赵伟、龚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长春市瑞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伟;龚宇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12民初1939号原告:长春市瑞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西甲一路南北疆欣园3号楼4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张艳玲,总经理。 被告:赵伟,男,1984年5月2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在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龚宇,女,1983年3月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在长春市双阳区。 原告长春市瑞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伟、龚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长春市瑞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市瑞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长春市瑞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朱丽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赵禹铭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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