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洪传、李道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黑1084民初20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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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084民初2028号案件名称
贾洪传、李道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贾洪传;李道军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黑1084民初2028号原告:贾洪传,男,196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宁安市农民,住宁安市。被告:李道军,男,197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宁安市农民,住宁安市。原告贾洪传与被告李道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洪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道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洪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李道军给付欠款5000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李道军多次向原告贾洪传购买大米、面粉,双方于2016年4月24日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5000元的欠据。被告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李道军未答辩。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告贾洪传与被告李道军买卖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原告已履行合同义务向被告提供价值5000元的货品,被告应按双方约定的价格及期限支付货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现已超过双方约定的付款时间,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粮油款5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道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原告贾洪传欠款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李道军负担。本判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郭洁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丁帅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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