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津市龙虎石化有限公司加油站、米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82民初30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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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82民初3053号案件名称
河津市龙虎石化有限公司加油站、米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河津市龙虎石化有限公司加油站;米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882民初3053号原告:河津市龙虎石化有限公司加油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825833001193(1-1)。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告:米某,现住河津市。 原告河津市龙虎石化有限公司加油站诉被告米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河津市龙虎石化有限公司加油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津市龙虎石化有限公司加油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春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吴泽茹书记员 马聪聪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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