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普堂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481执173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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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481执1737号之二案件名称
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普堂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兴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普堂;王丽清;周普秋;祖丽娜;兴城市中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481执173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城市兴海路二段1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070177421X7。被执行人:周普堂,男,1960年9月19日出生,满族,住兴城市。被执行人:王丽清,女,1960年6月7日出生,满族,住兴城市。被执行人:周普秋,男,1963年12月14日出生,满族,住兴城市。被执行人:祖丽娜,女,1965年1月13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葫芦岛市。被执行人:兴城市中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兴城市兴海北街99-34号楼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81742777011K。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普堂、王丽清、周普秋、祖丽娜、兴城市中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的(2021)辽1481民初27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的(2021)辽1481民初27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飞审判员 杨晓东审判员 徐国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梓铭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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