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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清华、鞠忠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003执23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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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003执2360号
  • 案件名称

    宋清华、鞠忠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威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宋清华;鞠忠龙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003执2360号申请执行人:宋清华,男,1984年6月26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鞠忠龙,男,1985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申请执行人宋清华与被执行人鞠忠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1)鲁1003民初25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执行费287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1)鲁1003民初25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文健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兰慧杰书 记 员 张力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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