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清华、鞠忠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003执23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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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003执2360号案件名称
宋清华、鞠忠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威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宋清华;鞠忠龙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003执2360号申请执行人:宋清华,男,1984年6月26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鞠忠龙,男,1985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申请执行人宋清华与被执行人鞠忠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1)鲁1003民初25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执行费287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1)鲁1003民初25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文健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兰慧杰书 记 员 张力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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