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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钰超、宋玉林等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2021)辽02刑终4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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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刑终467号
  • 案件名称

    马钰超、宋玉林等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马钰超;宋玉林;孙红洋
  • 案件缘由

    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刑终467号原公诉机关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钰超,男,198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大连金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现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因本案于2019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玉林,男,195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大连开元旅行社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因本案于2019年2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辩护人于源霖,辽宁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孙红洋,男,198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住辽宁省东港市。因本案于2019年2月12日被抓获,同年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钰超、孙红洋犯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宋玉林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一案,于2021年5月28日作出(2019)辽0202刑初字第43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马钰超、宋玉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9)辽0202刑初字第43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静华审 判 员 兰 航审 判 员 何晶晶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王 栋书 记 员 袁 莉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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