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刘晓琴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内0603执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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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603执242号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刘晓琴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刘晓琴;张乐;鄂尔多斯市正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内0603执242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816961250A,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市政府南路东南、民和路东北18号楼鄂尔多斯时代财富商城商业区D座。负责人:王开宇,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关絮,内蒙古三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晓琴,女,汉族,1986年10月07日生,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张乐,男,汉族,1987年6月1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正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787068024W,住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煤路北侧。法定代表人:陈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晓慧,女,汉族,1976年3月16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市正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乐、刘晓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张乐、刘晓琴、鄂尔多斯市正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达成长期和解协议:一、从2021年9月10日起,刘晓琴、张乐按照(2019)内0603民初763号民事调解书中的借款合同约定每月偿还贷款本息直至清偿完毕为止,案件受理费1309元于2021年10月底前向申请人偿还,执行费1144元于2021年9月10日前将打入法院账户;二、如被执行人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刘晓琴、张乐在其提供的抵押物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煤路北35街坊鼎裕佳园2号楼3单元207号房屋价值的范围内对借款本息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鄂尔多斯市正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对(2019)内0603民初763号民事调解书中的借款合同中债务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张乐、刘晓琴、鄂尔多斯市正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达成长期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履行偿还至上述款项还清为止,符合和解长期履行的条件,不宜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和解长期履行”情形的规定,本案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刘晓琴、张乐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可申请按照原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2019)内0603民初763号民事调解书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期限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特此通知。康巴什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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